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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煤炭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4-02-26

     据市场有关信息了解,根据山西省发改委要求,2024年潞安全集团减产1700万吨,从原计划产量1.03亿吨/年,减产到8600万吨/年,据悉此次减产可能与年前有关查三超的政策有关。
  春节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山西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三超”和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三超”和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整治范围包括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具备生产条件的停工停产煤矿。整治重点内容包括超能力下达生产经营指标、煤矿超能力生产、采掘接续紧张、超定员组织生产、布置隐蔽工作面等八方面情况。
  2022年,潞安化工集团原煤产量首次超过亿吨,达到10466万吨,同比增长13.2%,位列当年全国原煤产量企业第7位。2023年,潞安化工集团产量10495万吨,同比增长0.3%,在排名前10家原煤产量企业中位列第8位。
  《关于开展煤矿“三超”和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的通知》原文如下: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省能源局
   关于开展煤矿“三超”和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各市能源局,各煤矿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国矿山安全防范暨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晋安发〔2024〕4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山西省能源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三超”和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简称《硬措施》)、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安委会《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排查整治方案》)的宣贯执行,铁心、铁面、铁腕坚决整治和铲除煤矿“三超”和隐蔽工作面两大“毒瘤”,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守牢煤矿安全发展红线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山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煤矿“三超”和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长:王启瑞胡海军邓维元
  副组长:张和平张成智苗还利
  成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地质安全监督管理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煤矿安全监察处和山西省能源局生产技术处,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三、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具备生产条件的停工停产煤矿。
  四、整治时间
  文件印发之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五、整治重点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否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山西省安委会第一次会议暨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是否学习贯彻中办国办《意见》、《条例》、国务院安委会《硬措施》《三年行动方案》、省安委会《矿山安全排查整治方案》等部署要求;是否结合实际制定防范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具体工作措施。
  (二)超能力下达生产经营指标情况。煤矿主体企业或上级公司是否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煤矿主体企业或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下达的保供指标是否明显超出核定(设计)生产能力。整体托管煤矿委托方是否合理合规安排产量,是否不顾生产实际设置利润总额、转嫁经营风险、变相鼓励承托方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煤矿是否均衡组织生产,是否超能力下达全年、每月原煤生产计划任务,全年原煤产量是否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的10%、月度原煤产量是否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四)采掘接续紧张情况。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规定的最短时间;煤矿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是否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是否以正式文件或纪要报上级公司和属地监管部门。煤矿上级公司发现所属矿井采掘接续紧张或接到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的报告并验证确认后,是否以正式文件或纪要形式重新调整下达产量考核指标和相对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五)超水平超头面组织生产情况。煤矿同时生产的水平是否超过2个、一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否将交替生产、错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计为备用工作面;是否存在双巷掘进工作面同时组织掘进。
  (六)系统不完善的组织生产情况。煤矿是否在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的情况下,就进行回采巷道施工;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是否在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的情况下,并进行采煤作业;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增大矿井自主提升能力;是否擅自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工程、钻孔工程,或擅自缩减瓦斯抽采时间,减少灾害治理措施,就组织生产掘进。建设矿井是否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施工顺序,在未完成二期工程即进入三期工程施工、未完成三期工程就开采工作面试生产;是否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备案就转入联合试运转,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投入正式生产。
  (七)超定员组织生产情况。煤矿是否按照《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矿安﹝2023﹞129号)和我省实施细则等制定本矿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单班入井作业人数超国家规定数量20%以上情形;是否存在伪造记录、弄虚作假,隐瞒下井人数。井工煤矿是否在采掘工作面入口悬挂限员牌板;是否按照《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t1198-2023)要求,在各个人员出入井口设置检测人员定位卡或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员携带1张本人定位卡或识别卡唯一性的装置,在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关注区域和明确的准入区域、危险区域、限制区域设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定位或位置监测读卡站;露天煤矿是否在入坑口处安装读卡站。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及定位卡或识别卡是否能正常运行,实时监测入井(坑)人员数量,并接入监测预警系统。
  (八)布置隐蔽工作面情况。煤矿是否存在假图纸、假密闭、不安装或另设监控系统、不携带人员定位卡、不上传或修改、删除及屏蔽监控数据等方式蓄意隐蔽采掘工作面情形;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是否全部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主要图件上,并定期按要求更新工作面推进图;所有采掘工作面是否全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安全监控、人员定位、有线调度通信等系统并按要求实时上传数据。
  六、工作安排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改。(2024年2月底前)即日起全省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方案,全面开展“三超”和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自查自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实施,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张清单,对自查结果负责。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要对所属煤矿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检查指导。煤矿自查发现“三超”组织生产的,必须立行即改,严禁设置过渡期、整改期;煤矿自查发现隐蔽工作面的,要主动报告、主动退出非法违法区域、撤出工程设备,重新打设永久密闭,安设并上传视频监控传感器,并建立隐蔽工作面整改、管理、监控台账清单。隐蔽工作面整改需撤出工程设备、打设密闭时,要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专项措施,强化整治现场管理,防止造成新的隐患和发生意外事故。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煤矿要填报自查自改表,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并签订《拒绝煤矿“三超”、拒绝隐蔽工作面承诺书》(见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2月底前报送属地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监察执法处。
  (二)市、县重点检查。(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市、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能源局,对负责监管煤矿“三超”和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形成检查报告。3月5日前汇总煤矿企业自查超能力下达经营性指标、超能力生产、超水平超头面生产、超定员生产、采掘接续紧张、系统不完善生产、布置隐蔽工作面等情况(参见附件3),4月5日、5月5日、6月3日前汇总专项整治检查和查处情况表(见附件3),同时分别上报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办公室,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通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对重点煤矿进行抽查检查,2023年被查处“三超”和隐蔽工作面的,要全部纳入检查范围。对主动报告隐蔽工作面并按时限完成整改的,各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监察执法处、各市能源局共同对整改情况进行销号验收,确保隐蔽工作面彻底出清。
  (三)省级督导检查。(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在市、县重点检查期间,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山西省能源局将同步对煤矿企业自查和市、县重点检查情况开展省级督导检查,通报一批自查自改走形式、不认真的煤矿企业;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治一批顶风作案的煤矿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发现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弄虚作假、问题假整改的,开展责任倒查,进行严肃追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各市能源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防范系统性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来抓,不折不扣、雷厉风行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各市能源局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让各级煤矿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真正认识到“三超”和隐蔽工作面的危害,认识到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打非治违”的决心,主动暴露、主动整改、坚决出清。
  (二)强化舆论引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和举报奖励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煤矿“三超”、隐蔽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对受理的信息线索,建立台账登记管理,事不过夜、马上就办,立即落实专人核查处理,核查属实的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要加大反面典型曝光力度,强化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用好产量监控、瓦斯监控、人员定位、用电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做好产量、运输量、用电量、风量、瓦斯涌出量、涌水量、火工品消耗量等关键数据比对,深挖彻查数据异常和周期性变化的真正原因,对照本次专项整治八项内容,逐条逐项精准开展执法检查。
  对煤矿自查发现、主动报告并按要求整改的“三超”和隐蔽工作面行为,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尤其是对2024年2月份之前的隐蔽工作面,主动报告、主动整改,经各市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联合验收后,对密闭进行建档管理、拍照录像留档,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对发现问题假整改、整改不彻底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同时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一律进行责任倒查、追责问责。
  对顶风作案、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严肃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
  对漠视法律,从2024年2月起仍布置新的隐蔽工作面,或者对原隐蔽工作面没有进行回撤设备、封闭巷道的,一律责令无限期停产整顿,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直至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四)做好总结报送。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能源部门要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全面总结评估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各市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于2024年5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专项整治办公室。
作者: 煤炭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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