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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煤炭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2-08-17
据内蒙古能源局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保供稳价工作决策部署,针对近一段时期电力企业采购电煤热值、硫分等煤质指标下降情况,为有效规范并稳定电煤质量,遏制到厂电煤质量下滑趋势,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强化中长期合同管理确保电煤质量稳定的通知》。
有关事项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稳定电煤质量的重要意义
煤炭、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能源产品,电煤稳定供应和合理电煤质量是保障燃煤发电机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顶峰有效出力的重要基础,事关能源电力安全供应,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大局。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监督措施,严格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确保电煤供应数量充裕、价格合理、质量稳定。
二、规范电煤中长期合同煤质要求
发热量、灰分、硫分、水分是电煤质量的衡量指标,其中发热量是最关键指标,直接关系到电厂能否按照设计要求足额出力。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时,要明确到厂电煤基准发热量范围、硫分等质量标准及供需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未明确的要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电煤发热量要符合发电机组设计要求,并以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三、引导电煤质量稳定在正常水平并力争高水平
在严格符合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合理区间及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实行电煤质量“分质分级”管理,充分体现煤炭“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原则,有效引导市场主体按照约定进行履约,防止出现“签高售低”等行为,保障电煤质量稳定在合理水平。完善电煤合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对于实际到厂电煤发热量等指标明显低于约定基准指标范围的,交易价格应在单卡折算后作梯级打折处理。需方企业应结合电厂实际提出与之匹配的合理煤质诉求,与供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中长期合同电煤发热量不低于上年或近三年平均水平,并力争高水平,无特殊原因不得大幅降低采购电煤质量。供方企业应对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提高商品煤质量,保障到厂电煤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四、建立健全电煤质量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实际供应电煤质量与约定相差过大的行为,经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查实后,对所涉市场主体予以约谈提醒。对于故意降低发热量、“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行为,经查实后给予取消运力、记入信用记录等惩戒措施。对于实际供应质量高于约定质量的,经需方和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优先发运、金融支持等激励措施。
五、加强电煤质量监测和合同履约监管
各地区要健全煤炭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电煤质量监测制度,为开展电煤质量监管、评估完善电煤质量合理水平提供支撑。对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鼓励煤炭企业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低品质煤提质利用,全面提高商品煤质量。优化完善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强化电煤质量监督,严肃查处不执行煤质规范措施的违规行为。严禁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降卡销售,对煤质不达标案例进行归集核查,典型案例公开曝光。